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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策目录清单
2021-11-15 09:10:12
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策目录清单
(3)
财务审计司编发                     6月18日至11月12日
序号 *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策主要内容
1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1.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5.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1.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落实好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辅助账的措施,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策。
2.优化税费优惠*策直达快享机制。完善税费优惠*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机制,各税费种优惠*策出台的同时,发布征管操作办法,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增强*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
3.优化税收*策确定性服务。优化12366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复杂涉税咨询问题快速答复,提升税收*策确定性服务水平。聚焦重大复杂涉税事项,逐步提供智能高效、高端精准的大企业纳税服务。
4.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问题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2)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3.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4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5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策指引 截至2021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1.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
2.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国家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策,帮助我国企业加快创新追赶步伐、抢占科技制高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对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策指引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1.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6)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账簿印花税减免。
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8 《财*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9 《财*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1.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是指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海南岛的境内飞行活动。
10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策的方案》的通知(财预〔2021〕108号)
 
1.支持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利用*预算内投资和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实施长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建设,增强长江干线航运能力。支持推进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流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大对航运中心、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枢纽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2.支持连通重点区域的交通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界河桥梁等建设,以及沿江省市省级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利用*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关普速铁路建设。利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沿江省市国际性、区域性枢纽和干线、支线机场建设给予支持。
3.加大地方*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11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银发〔2021〕176号)
 
1.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增效
(1)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策工具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拓宽支小信贷资金来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持续增加首贷户。同时,在合理管控风险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适当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2)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小店、商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稳定扩大就业重点群体的金融支持,巩固稳企业保就业成果。要结合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和地方产业特色,优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精简办贷环节,加强线上服务,优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融资便利度。
(3)实施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策工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实施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指导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提升信用贷款发放能力。
2.持续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策安排
(1)优化普惠金融资源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在内部资源上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通过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补贴等方式,提高分支机构和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
(3)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制定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保障尽职免责制度有效落地。进一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免除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3.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能力
(1)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巩固小微企业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
(2)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结合自身资金成本、业务成本、风险成本,综合考虑客户的综合贡献、客户关系等要素,建立定价模型。要适时根据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12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 1.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在明确还款来源、收益覆盖成本、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供气、通信、人居环境整治、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助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2.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经营基础上,在授信审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13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1.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2.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3.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4.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4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
 
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2.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2)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
(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4)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3.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
4.专项资金采取财*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地方*、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5.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策目录清单
(2)
财务审计司编发                      4月24日至6月18日
序号 *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策主要内容
1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
2.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1.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1)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2)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3)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水平,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
(4)落实服务价格管理要求,规范融资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和信贷融资收费的规定,杜绝对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通过银保合作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要评估各环节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向小微企业特别是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
2.以支持创新为出发点,全面优化金融供给结构
(1)着眼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弱点”,补齐信贷业务短板。(2)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3)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助力与资金链有效对接。
3.多措并举盘活存量信贷资源,提高金融供给效率
做好贷款期限管理,确保惠企纾困*策平稳衔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告知*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部 *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策措施的通知 》
 
1.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2.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3.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4.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5.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备案。
7.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8.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9.*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策,可继续按原*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策。
4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
 
1.2021-2023年,*财*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2.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3.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5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7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 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2021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
优惠*策目录清单
(1)
财务审计司编发                          2021年4月23日
序号 *策
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策主要内容
1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策有关事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策有关事项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3.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 《财*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校(行*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学院)、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财*、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校(行*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4.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5.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6.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7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公告2021年第8号) 1.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部关于调整部分*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8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9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 《财*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11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
 
1.2021-2025年,*财*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重点“小巨人”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部门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3个平台。
12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1)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3)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3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5号)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航空器材分销商是指:
(1)从事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且其生产产品的相关型号已取得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C)。
(2)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航空公司。
(3)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
(4)符合中国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销商。
3.(1)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维修用航空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维修民用飞机、民用飞机部件的器材,包括动力装置(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标准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围仅限定于飞机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2)航空器材一般具备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明文件或俄罗斯、乌克兰等民航制造和维修单位签发的履历本。具有制造单位出具产品合格证明的标准件、原材料也属于航空器材范围。
(3)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由中国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印发。
 
14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策和信用贷款支持*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1.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策
(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2)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含以前已延期过的贷款)只能再获得一次人民银行提供的激励。
2.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策
(1)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货币*策工具支持范围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人民银行通过货币*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注: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策出台情况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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